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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勤制度考勤制度

浏览:       2018-01-26       打印本文             


首都师范大学3+2项目学生学生必须按时上课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因故不能上课,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。


1、迟到、早退和旷课规定:


学生上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者,按一次旷课(2节)论处(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处),凡无故旷课20学时及以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

(1)旷课1学时~6学时,给予通报批评;


(2)旷课7学时~10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
(3)旷课11学时~20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
(4)旷课20学时~30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
(5)旷课30学时以上者,给予劝退处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。


2、事假、病假请假规定:


(1)请事假: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,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时,事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,按旷课处理。请事假前找班主任填写请假条,不按规定日期返校者按旷课处理;


(2)请假天数规定:请假1日内事假由班主任审批,3日内事假由年级班主任审批,3日以上事假由中心主任审批;


(3)病假:半天以内看病要有请假条,半天以上病休要有医院证明。请假前到学生管理中心办公室找班主任填写请假条,病情严重者必须提前通知班主任,事后拿医院证明补办请假手续,请病假者必须到校医院或区级以上医院开病假证明,不按规定日期反校者按旷课处理。


(4)请假条一式两份,一份交给宿管老师,一份班主任留底备案。


3、关于打架处理规定:


(1)动手打人,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
(2)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

(3)动手打人伤及他人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

(4)聚众斗殴为首者、组织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
4、开除处分:


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施开除处分:


(1)严重违反校规或违反校规屡教不改者;


(2)无故旷课,一学期累计达30学时上者;


(3)学生一学期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。


5、对学生出勤及平时表现情况学管部每月通报一次。


6、根据考勤,学生无故缺课(旷课)累计超过该门功课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时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,不得参加该课程评估,该课程学期成绩记为不合格。


7、学生考勤情况记入SQA-HND学生学籍档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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